企業間借貸獲司法解釋放行
放行企業間生產經營性借貸、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為36%、僅提供中介服務的P2P無擔保責任
⊙記者 高翔 ○編輯 潘聖韜
長期以來,關於民間借貸不合時宜的司法解釋終於得以更新。
昨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民間借貸自此有了最新的司法解釋。有多年民間借貸糾紛司法實踐的律師認為,在《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暫未出台的背景下,新的司法解釋、地方性法規以及互聯網金融的監管辦法等,對民間借貸各類主體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作出了基本的約定,對金融秩序的規範大有裨益。
企業間借貸被允許
按照最高法1991年頒布的司法解釋以及1996年央行頒布的《貸款通則》,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一般以違反國家金融監管而被認定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稱之為計劃經濟時代延續下來的制度,並表示企業間的借貸行為並沒有消失,甚至出現愈演愈烈的勢頭。
西南政法大學副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岳采申對上證報記者表示:「按照91年的司法解釋,企業間的借貸被『一刀切』地認定無效了。但事實上,基於上下游、合作關係,或者經營上的需要,企業之間存在巨大的融資需求。」
為了規避企業間拆借無效的規定,多年來企業通過虛假交易、名義聯營、企業高管以個人名義借貸等方式進行民間融資。也有大量的資金通過銀行委託貸款的形式實現企業間借貸。近年來,一些企業間的借貸通過P2P平台實現,以企業高管個人的名義發佈融資需求。
基於此,《規定》的第十一條指出,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就意味著,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藉資金從此有了司法保護。
岳采申表示,基於生產經營需要的、正當的企業間資金拆借自此可以公開地進行,不必在地下或繞道操作,降低了企業為規避法律所產生的成本,對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是有好處的,也回應了大量中小微企業對陽光融資和正當投資的需求。當然,後續還需觀察企業間的借貸到底會有多大的量,並在此基礎上研究如何防範風險。
允許企業間融資,並不是聽之任之,使企業的正常投資需求質變為主業,以借貸為主業。杜萬華表示,正常的企業間借貸一般是為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產急需偶然為之,但不能以此為常態、常業。如果生產經營型企業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必然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為此,《規定》專門對企業間借貸應當認定無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
這一規定也擴展了P2P的展業空間。點融網聯合創始人、共同CEO郭宇航認為,企業資金自此能進入P2P,甚至做企業間的借貸撮合平台,可以說為P2P未來拓寬業務範圍及資金來源掃除了法律上的重大障礙。
36%以上的利息可要求返還
根據1991年最高法頒布的司法解釋,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不予保護。這是「基準利率四倍」這一利率保護上限的由來。
而隨著利率市場化的推進,這一規定已顯得不合時宜。央行於2013年取消了貸款利率浮動下限,繼續公佈的基準利率僅作為銀行定價的參考。
杜萬華表示,利率市場化絕不意味著利率無限化,更不意味著利率無序化。必須對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進行管控。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究竟如何進行調整,採納何種模式,固定利率上限標準如何予以確定,這一系列審判實踐中的問題亟待回答。
《規定》指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浙江攀遠律師事務所主任顏貽潘表示,這意味著24%以內受法律保護;24%-36%之間不受法律支持屬自然之債,即如果發生糾紛之前已經支付則法院不主動支持予以返還,如果尚未支付,當事人要求法院保護年24%-36%的利息,則法院僅支持年利息24%;年利息36%以上,則超過部分無效,當事人可以要求超息返還。
郭宇航對記者表示,24%以下的利率受司法保護。24%至36%之間的利息認定,若已履行,不能要求返還,因為約定是有效的;若不履行,也沒有訴權。36%以上的利率法律不保護,即使履行了,也可要求返還。
有助打破P2P剛性兌付
《規定》第二十二條指出,借貸雙方通過網路貸款平台形成借貸關係,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監管機構並不鼓勵P2P為平台的貸款承擔擔保責任。央行等十部委聯合引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指出,個體網路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
信而富創始人、CEO王征宇認為,《意見》指出P2P平台不應該提供增信,《規定》則提出如果平台提供增信了,那麼就必須兌現。在這個問題上,《規定》的效力超過《意見》。《規定》實際揭示了不能強迫平台提供擔保責任,這是革命性的重大進步:信息中介平台上如果發生借款人逾期,出借人沒有可以迫使平台提供擔保的根據了。
對於以提供擔保來吸引客戶的P2P平台來說,承諾了擔保就必須說到做到,不得以「違反監管」為由推脫責任。岳采申表示,如若P2P平台在合同中承諾了擔保,這雖然不符合監管規定,但仍是民事借貸交易關係,平台仍有履行合同的義務。也就是說,P2P平台違反了監管規則,並不意味著可以免除債權債務擔保的民事責任。